事项名称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新发 |
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8.《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9.《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督发〔2009〕89号) 10.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 11.《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 12.《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 1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74号)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9号) 1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17.《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第11号) 1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
办理材料 |
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一份,空白表格见附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一份)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发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有效期内确保厂内计量设备和检验设备有效使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带原件复核)(一份)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发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一份)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一份)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一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份) 10、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证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技术审查认定批复; ②产品配方和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一份); ③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微生物等控制要求(一份); ④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一份); ⑤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各一份)。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一份)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3、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一份)。 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证企业需首先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技术审查认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技术审查认定申请书(三份) 2.生产工艺与操作规程(一份) 3.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使用量(附件: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上述各单一组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规定文本的复印件) (三份) 4.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三份) 5.复配食品添加剂中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要求(三份) 6.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签(三份) 7.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及辅料执行标准复印件(各一份)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 |
总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因企业原因推迟的现场审查、发证检验、检验报告送达、检验报告更改、企业整改、许可前抽查、企业补正材料和证书制作送达时间) 受理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现场核查25个工作日(因企业原因推迟的现场审查、发证检验、检验报告送达、检验报告更改、企业整改、企业补正材料不计入此时限) 复核10个工作日(许可前抽查不计入此时限) 审定5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文书3个工作日、送达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申请条件 |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2.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承办处室 |
食品生产管理处 |
收费标准 |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从2015年开始根据国家要求我局暂停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101 |
办理地点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3:00,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备注 |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主 办:57365-08-9 技术支持:57365-08-9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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