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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第一批省级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8-19 09:34:00  文章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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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关于组织开展“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

第一批省级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餐饮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意识,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总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省局有关工作方案精神,现就全省范围内遴选第一批“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8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二、工作安排

遴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指导原则,分四个阶段开展。

1.申报阶段(8月20日—9月10日)

符合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自愿提交申请报告(含: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洁厨亮灶的组织领导、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填写《“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交属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属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遴选资格的餐饮服务单位推荐上报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审查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省局《“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附件2)对基层推荐上报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根据现场考核评分进行排名,将符合要求、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候选单位,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上报推荐材料(包括:设区市局书面报告,餐饮单位申请报告,附件1,附件2)。

3.复审阶段(10月11日—11月15日)

省局根据候选单位数量,组织复审检查组,对候选单位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考核。

4.公示认定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省局对复审考核合格的单位,在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省局研究认定为“2015年度‘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有关事项

1.第一批“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控制在100家以内,请各地严格遴选标准条件要求,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把好每一道审查审核关口,保证推荐单位的质量。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相关推荐工作,由设区市局统一安排。

2.各地遴选推荐工作要充分考虑餐饮服务单位的分布和不同业态,做到既有代表性也有普遍性,既有大型餐饮单位也有中型餐饮单位,让不同地域、不同形式的餐饮单位都能学有榜样、学有典型、学有示范。

3.在组织全省“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遴选推荐过程中,各地也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市、县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和方案,统筹推进选评一批市级、县级示范单位。

四、遴选单位基本条件

各地推荐上报的遴选单位,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优良;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具有本单位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结构布局合理,设备设施整洁,从业人员卫生习惯良好,食品安全风险从原料采购验收到切配加工、备餐供餐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5.全面亮晒厨房,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满足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监督权;

6.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联系人:冯铄涵    联系电话:0791-88158056

附件:

1.《“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2. 《“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doc                       

                                             57365-08-9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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