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繁体版手机WAP版 RSS订阅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信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
最高检:重点关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日期:2018-01-19 16:02:00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

  《通知》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重点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的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积极争取“两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向民行部门开放端口,及时了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信息,积极从平台上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率先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全面获取食药监、质检、工商等行政机关执法信息。要及时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和群众举报中发现食药领域案件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公益案件线索。

  《通知》明确,重点关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重点关注食药监、质检等监管部门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监管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在办理该领域的公益案件时,民事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食药监、质检、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形。

  《通知》强调,要结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质检等部门在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

  《通知》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必须在立案、调查后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建议后,要积极与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推动行政机关有效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至:
关闭页面 回到顶部【 字体: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隐私声明

主 办:57365-08-9 技术支持:57365-08-9信息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9003695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72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8158123 传真:0791-88158100 E-mail:webmaster@jxfda.gov.cn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赣公网安备 36011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