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简称“四小”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四小”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标志着我省“四小”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范围,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我省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随着“四小”条例的实施临近,社会公众对新规的关注度提升,新规如何护航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一:“四小”条例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四小”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简称。“四小”条例将小规模的四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省级地方法规进行管理,涵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与国家《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问二:过去我省“四小”管理存在什么问题?“四小”的颁布实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现实意义?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即“四小”)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在繁荣地方经济、发展特色食品、方便群众生活和解决群众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省“四小”28.6万家,占到食品生产经营总数的68%,从业人员有66.8万人。“四小”典型的特点是:散、小、多、乱,基本上是家庭作坊或是夫妻店,“四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滥用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少存在卫生环境差、无标准生产、无记录台帐、无包装标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弱等问题。近年查处的硼砂饺子皮、硫磺熏辣椒、福尔马林水发产品、铝包子、罂粟壳火锅等问题,不少与“四小”有关。这些问题尽管不是普遍的,但对群众的食品消费心理会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
食品安全问题是中央重视、百姓关切的重大民生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通过立法将“四小”纳入法治化管理范围,这是回应社会关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需要,也是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必然要求。
问三:对“四小”管理比较困难,一方面要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要发挥“四小”解决群众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的作用,在立法中是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和矛盾的?
我们在立法中,一个重点指导思想是既要突出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又要促进“四小”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解决就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作用,实现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是要走上法治化的路子。“四小”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群众生活需要的,但“四小”的监管处在薄弱环节。过去,小作坊没有取得生产许可,产品不能在商场超市销售。没有被查处就是小作坊,一旦被查处了就是“黑作坊”。通过立法,给“四小”一个合法的身份,把他们纳入政府监管的视线,使其在“阳光”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小”条例实施后,对于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其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流通。这对于广大“四小”业主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
二是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食品企业准入门槛较高,“四小”无法照套企业的条件,因此“四小”条例设定的法律义务,必须是大多数“四小”能够接受的。“四小”业主一般是自谋职业者,很多是下岗再就业者,在城市化进程中要给予他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对“四小”的管理,要注重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功能。
问四:面对全省28.6万家“四小”生产经营主体,“四小”条例将如何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监管?
“四小”条例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四小”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四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 由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四小”登记备案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户外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鼓励“四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四小”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四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问五:我省出台的“四小”条例,在规定“四小”登记备案方面,如何体现方便“四小”业主办事、促进社会就业创业的要求?
“四小”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员众多,关系到安全、就业、生活等民生问题。“四小”条例规定,“四小”在登记备案时,只需要提交必要的场地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即可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卡,取得“四小”的生产经营合法资质。
为体现便民、利民的要求以及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小餐饮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小摊贩的备案卡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所)发放。登记证和备案卡都可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代办,“四小”业主只需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即可。同时,规定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四小”的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提升从业素质。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要求,适应大众就业创业的实际需要。
问六:在简化程序、方便“四小”业主办事的同时,如何加强“四小”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条例》对“四小”的管理体现了“宽进严管”的政策。也就是说,在“四小”办证条件、办事程序方面要“宽进”,但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管”。我们不能因为是“四小”的产品,就放松对其质量安全的要求。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规定了“四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确“四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是加强标签管理。标签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载体,也是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要求。“四小”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三是加强监督抽验。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四小”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是加强诚信建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四小”的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同时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四小”生产经营者,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将其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四小”业主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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