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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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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