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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日期:2015-08-03 11:09:00 浏览次数: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 是否涉密: 备 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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