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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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 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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