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备案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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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 号)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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