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57365-08-9网站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7365-08-9
2017年12月26日
57365-08-9
网站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省局网站群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网站管理,确保其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网站群是指在统一的应用平台上建立起来的省局及直属单位网站集合,由省局门户网站(中文名称为“57365-08-9”,注册域名为www.gzbdxx.com,www.jxda.gov.cn)和省局直属单位网站共同组成,是省局政务公开、网上办事、与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局网站群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保障、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共同建设。省局直属单位必须在统一的应用平台上建立网站,根据单位实际,逐步推进和完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省局网站群建设的领导机构,统一部署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网站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局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群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制定网站群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对省局门户网站上网信息进行审查把关。
(四)负责网站群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
(五)负责省局门户网站栏目的新增、撤销、变更的审批。
(六)按照国办网站普查、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要求,负责省局机关各处室在省局门户网站栏目信息更新和公众留言处理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和通报。
(七)应指定一位本处室正式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保障和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门户网站信息保障、互动栏目回复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办网站普查、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要求,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的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
(二)应指定一位本处室正式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省局门户网站保障栏目信息发布和互动栏目的及时回复工作。
(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及时处理和答复省局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信息。如“在线答疑”“局长信箱”“12331”“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网站调查”等公众参与栏目的留言回复及汇总整理。
(四)负责提出本处室网站栏目规划、新增、撤销、变更的申请,网站账户申请、变更等需求。专题栏目内容保障,谁提出谁负责。
(五)提供上网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真实、准确;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办网站普查、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要求,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的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
(二)根据网站群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网站操作规则,进行栏目内容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网站互动栏目内容的维护管理和组织保障。
(四)负责提出本单位网站建设、栏目调整和账户变更等需求。
(五)提供上网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真实、准确;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省局信息中心是省局网站群的技术保障和日常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群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及应用平台的设计、开发、部署和维护。
(二)负责网站群框架设计和综合栏目建设,并在统一平台上搭建和部署各单位网站。
(三)负责制定网站群规范、标准,对网站群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网站群安全管理,为各单位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响应各单位网站建设需求。
(五)负责网站群域名规划管理及网站群使用培训、推广宣传。
第三章 网站群建设
第九条 根据网站群建设定位,各单位网站栏目设置分为必设栏目和自设栏目两类。
(一)必设栏目指按政务公开要求,反映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工作动态、工作通知、办事指南、项目招标、人员招聘及互动交流等类别的栏目。
(二)自设栏目指全面反映各单位业务组成、工作特色、服务公众和工作及其他个性需求等类别的栏目。
(三)必设栏目在建立各单位网站时统一创建。自设栏目根据各单位需求,在统一框架下进行设置。
第十条 省局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是对各处室、单位网站栏目的归集和整合,门户网站信息与各单位网站相关栏目信息在更新维护上实现自动同步。
第四章 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各单位应根据网站群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程序,未经审核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省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时限:
(一)省局门户网站首页。发布到省局门户网站首页省局工作动态等栏目的政务信息,按照发文的程序办理。具体操作流程为:经办处室拟稿——处室负责人审阅——分管领导审签——局办公室发布。
市县动态栏目:市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工作人员拟稿——市局领导审批——市局信息员上报——省局办公室核稿发布。
(二)处室网页。各处室发布到本处室网页的各类信息,按照处室工作人员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信息员发布。
(三)专题信息。发布至专题信息上的信息按照“谁提出、谁保障、谁负责”的原则,收集、编辑、审核、发布信息。
(四)发布时限。省局门户网站信息应具有时效性。文件类信息,原则上在文件印制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图片动态、省局动态、市县动态信息,原则上当日上网发布;其他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能变更情况应及时更新。数据查询平台数据应及时更新,技术上达不到及时更新要求的,应定期更新,更新频率由数据产生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省局网站群上网信息发布文章的格式规范统一。文字信息格式要求:对较长的标题要进行裁减,要求不超过18个汉字,便于发布和阅读。标题系统默认小二宋体;正文内容:5号宋体、单倍行距。附件或图片格式要求:附件可以使用DOC、DOCX、TXT、XLS、XLSX、PDF、RAR等格式;图片使用JP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640×480像素。表格要求:对于较长、较大的表格要采取附件形式上传,精简的表格要求居中并调整到合适的浏览样式。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将省局直属各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省局办公室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省局直属各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
第十四条加强对省局及省局直属各单位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的监管,通过督促提醒、定期通报、技术监测等方式,对信息维护不及时、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其改正。
省局办公室会同省局信息中心制定并实施网站信息发布保障方案,明确各栏目的信息保障和审核把关要求。定期对各处室的网页信息保障情况进行汇总、分类统计,并予以通报。督促处室、各单位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对省局直属各单位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省局各单位网站群建设水平。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省局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省局网站群在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制定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软硬件产品的选购、登记、安全防护、日常维护、应急处理等流程,做好数据备份和存储。保障网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网站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账户的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账户口令和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省局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各单位要按照信息发布审核程序,负责对拟上网的信息进行审查。省局门户网站上网的信息,对于本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局办公室审查确定。要加强对网上互动栏目的监管和维护。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范围之外的信息;
(五)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局网站群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协同省局信息中心,加强对省局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 办:57365-08-9 技术支持:57365-08-9信息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9003695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72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8158123 传真:0791-88158100 E-mail:webmaster@jxfda.gov.cn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