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9个方面突出了党委领导责任与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含金量较高。
一是建立党委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建立党委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工作调研,深入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是实行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是履行政府组织领导职责。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推动解决1至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见》要求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六是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力度。《意见》要求对食品安全工作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
七是主导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督办,统筹推动落实。
八是严厉打击食安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公布区域内监督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九是发挥食安委综合协调职责。各级政府食安委要研究提出解决本地食品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意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督查考核工作。
此外,《意见》还细化了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群团组织的协同共治责任。(宜春市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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