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用辅料再注册审核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 |
办理材料 |
(一)《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同时交电子申请表,各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上下载最新表格。 (二)纸质资料: 1、境内生产药用辅料 (1)证明性文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用辅料制剂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5)提供药用辅料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凡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药用辅料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3、需注册检验的补充申请事项:申报资料三套; 不需注册检验的补充申请事项:申报资料二套。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与受理 二、现场核查、技术审评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审定 六、制作行政许可 七、送达 |
总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其中无需技术审评的为10个工作日,不含注册检验、送达时间) |
申请条件 |
辖区内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
承办处室 |
药化注册处 |
收费标准 |
详见《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101 |
办理地点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3:00,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备注 |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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