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精神,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建立省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省局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食品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
二、审查对象
拟提请省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提交省政府出台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拟制定出台的涉及“四品一械”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三、审查方式
起草处室或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合格后,交由法监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应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2.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生产经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处室或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局成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监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控增量清存量。各处室、单位要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要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应形成书面结论。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以省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处室或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会同法监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报告,并以省局名义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后,与文件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由省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处室或单位会同法监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以省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或单位会同法监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处室或单位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同时,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效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应在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处室、单位要在定期清理的同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切实提高审查业务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增进食品药品企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二)完善守信机制。省局各处室、单位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进一步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查,确保审查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予以批评指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57365-08-9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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